一带一路是我国新时期对外关系的顶层设计和重大构想,其宗旨是通过开放、包容的区域经济合作实现沿线各国和附近海洋的互联互通,共同发展。如何实现愿景是目前许多领域都在研究的课题。笔者认为,从国际法角度,一带一路宗旨的实现离不开调整中国与沿线各国关系的国际法规则,拥有国际法话语权是制定这些国际法规则的前提。因此,国际法话语权对一带一路宗旨的实现尤为重要。
一、国际法话语权对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意义
1. 国际法话语权是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提升我国国际话语权的重要方面。国际话语权是国家通过一定话语平台,就国家事务和相关国际事务提出并阐释观点,从而引导、控制国际舆论发挥国际影响力,并得到其他国家接受和认同的权利和权力。国际话语权以国家利益为核心,国际话语权掌握在哪个国家手里,哪个国家就能利用话语优势维护其国家利益。国家的国际话语权体现在各个不同领域,其中,国际法话语权是其重要方面,是国家拥有国际话语权的重要体现。国际法是各国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社会的发展使各国越来越意识到法律规则的重要性,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之间经贸交往更需要国际法并依赖国际法律规则的保障。谁拥有国际法话语权,谁就能在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中形成有利于本国利益的规则导向,从而占有国际话语权优势。一带一路是中国提出的重大构想,其实施需要沿线各国的接受与认同。一带一路地理涵盖的范围是亚欧非大陆及其附近海洋,沿线国家既有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也有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既有信奉佛教的,也有以伊斯兰教立国的; 既有认同西方价值观的,也有秉承东方理念的。与这些有着不同制度、不同信仰和价值观,以及有着不同经济利益需求的国家发展经贸关系,必须有能够协调各国意志,反映不同利益需求的法律规则作为基础,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求同存异基础上的相互协调,也才能发掘聚同化异带来的互补潜力。因此,国际法话语权是推动和发展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关系新规则和新秩序的关键,是提升中国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国际话语权重要手段。
2. 国际法话语权是制定有利于一带一路实施的法律规则的基本条件。全球化趋势使当今国际社会的发展有赖于各国之间的合作,要实现国际合作,意味着接受共同认可的能将各成员紧密团结和制约在一起并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但我们又不得不承认,任何一个国家都想通过这些规则实现利益最大化,更多体现本国意志。一带一路本身不是一个国际组织或者国际协议,不具有实体和固定机制或治理框架,而是一系列倡议、项目的综合。这一战略的实施需要中国与沿线国家之间的合作,这种合作要建立在各国认可的有效规则基础上。国际经贸交往与合作是一个整体国际秩序问题,一带一路是以我为主的构想,其必须在一个体现中国立场、观点和话语的国际秩序下进行,并依赖于这一有效秩序的保障。谁拥有规则的话语权,谁就能在规则制定中最大限度地体现本国意志,从而建立有利的国际秩序。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合作倡议以来,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有的国家认为这是中国版的马歇尔计划,这种误解对一带一路实施十分不利。如果拥有国际法话语权,通过对一带一路相关议题的设定和规则制定,提供和制定更多合理有效的国际法规范,能更明确清晰地表达中国遵循平等,追求互利,探索全球治理新模式的立场。
3. 国际法话语权有利于中国的价值理念在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有效传播。在国际关系中,一个国家及国家政策能否被其他国家理解和认同,该国的价值理念是否具有普适性是重要因素之一。和谐世界合作共赢等理念是在尊重其他国家价值观基础上提出的,符合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利益需求。国际法话语权有助于形成体现中国价值理念的规则导向,使国际社会特别是沿线各国接受认同中国的发展理念,理解一带一路所秉承的合作共赢理念的包容性,愿意与中国一道推进一带一路实施,实现共赢的构想。
总之,中国是一带一路的倡议者,只有中国才能更好地诠释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刻内涵。中国能否在国际法律制度框架内,通过设置与一带一路相关议题,形成有利于一带一路实施的规则导向,使沿线各国接受中国的话语及其政策行为,并愿意履行相关义务,对一带一路愿景的实现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中国国际法话语权存在的问题
中国国际法话语权是随着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地位而不断变化的。从鸦片战争后的一百多年间,由于西方列强的侵略加之清政府的无能,中国处于被动接受国际法阶段。这一时期,中国没有国际法话语权,关于国际事务的态度,特别是有关国家利益的立场、观点得不到认同,基本处于无语状态。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国家的发展和国际社会的和平,中国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既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认同,许多发达国家也表示接受,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原则。改革开放后,由于发展的需要,中国更加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建设。随着国际社会地位的提高,中国国际法话语权也在提升。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清醒地意识到,从中国国际话语权的现状看,综合国力的提升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话语地位。由于历史、文化理念或者传统思维的影响,在国际法话语权方面仍然存在话语内容缺乏创新、话语平台建设不足、话语反馈不理想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也会影响通过法治实施一带一路战略。
1. 话语内容保守缺乏建设性。话语内容是一个主权国家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国际事务或有关领域所表达的观点和立场。国际法话语权的话语内容主要体现的是国家通过有关议程的设置,对与国家利益有关的国际法规则所表达的本国观点和立场,目的是形成有利的规则导向并影响法律规范的形成。从国际关系发展的现实来说,话语内容往往是由一个主权国家在处理国际事务中所拥有的实力及其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和拥有的影响所决定的。美国学者路易斯亨金认为,国际法是国际政治的规范表述,这种国际政治将国家作为其基本的构成实体。任何法律体系无不反映政治体系中的政治主张。这说明法律离不开政治,其就是为了政治目的而制定的,国际法同样不能脱离国际政治。国际法的规范及其操作在很大程度上是政治博弈,而绝非纯粹的法律问题,当今的国际社会仍然是一个强权主导的社会,仍然是一个大国博弈的社会,仍然是一个实力优于美德和规则的社会。从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看,国际法规则一直或主要是在政治上占优势的大国主导。中国的话语内容也是由中国的实力及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决定的。正如上文所述,从鸦片战争后的一百多年,中国在国际法方面基本上是失语的,属于被动接受国际法,话语内容缺乏对维护自身利益的表达,这导致中国国际法话语权的话语能力先天不足。新中国成立后,我们虽然提出过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被认同和接受的国际法原则,但总体上中国仍然是规则的接受者,而不是规则的制定者。虽然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需要,使中国更认识到国际法律秩序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建设。但由于话语能力的先天不足,中国在国际法规则建构方面仍然比较被动,立场和观点往往比较模糊。一方面在参与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有关议题讨论时,中国不善于提出能够反映国际关系新发展和中国明确立场的议程建议,这和缺乏话语意识以及话语内容设计上自信不足有关; 另一方面,对一项既有议题的基础性或原则性问题,有时候缺乏明确观点,往往用官话、套话表达模糊立场。对一些具体问题虽有主张,但由于惯性思维,观点也比较保守,缺乏创新。这种话语内容的保守和缺乏建设性造成许多国际法规则无法充分体现中国的立场,当需要维护国家利益时,难以引证更有利的国际法依据。
2. 话语平台的掌控能力有限。国家在某个领域的话语表达,总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或渠道,这就是常说的话语平台。国家在国际法领域的话语表达也需要一定的话语平台,利用和建设好这个话语平台对争取国际法话语权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国际会议、国际组织、国际司法机构等都可以成为国际法话语表达的平台,其中,国际组织应该是最为主要的话语平台。国际组织的决议既可能在成员国同意的基础上直接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也有可能成为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规则的证据和解释资料。特别是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组织已经成为解决全球问题进行多边合作的重要舞台,同时也是各国争夺国际法话语权的重要平台。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在国际法院、国际法委员会等国际机构具有重要地位,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地位也随着加入世贸组织而逐渐提高。国际组织为中国表达国际法观点和立场提供了话语平台。由于历史原因,通过国际组织已经建立的多边合作机制存在许多弊端,尽管中国一直在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建设和改革,并努力建立有利于自己的话语平台,但还是不尽如人意。一方面中国在国际组织公共产品形成方面建设性参与不够。国际公共产品是能使不同地区的许多国家都受益的公共品,提供的国际公共产品越多,惠及的国家越多,影响力自然就会越强。在国际法语境下,对国际组织建设性规范提供得越多,惠及的国家越多,就越能发展成为各国都愿意遵守的原则和规范。这方面中国能够提供的国际公共产品不多,既有历史原因,也有对这方面的认识有限等原因。另一方面,中国在国际组织的主导程度不够。当今的国际秩序包括经济秩序都是在国际组织框架下建立起来的,在国际组织这个话语平台,谁的主导程度越高,谁就越能掌握规则导向,并使其成为各国共同遵守的原则与规范。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6 年1 月27 日宣布2010 年份额和治理改革方案正式生效,意味着中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该组织的第三大股东。但实际上组织机构仍然由美国和欧盟控制,在重大决策上美国有一票否决权,中国在主导权上并不占优势。这说明中国虽然已经是许多重要国际组织成员,但掌控能力还不够,还不占有绝对的国际法话语权。
3. 话语反馈缺乏积极回应。话语反馈是国家话语表达的立场和观点等得到的某种结果。国际法话语权施行的结果如何,其他国家对话语内容是否接受与认同,并愿意采取相应的积极行动去实现话语内容,最为直观和有效的检验方式就是看话语反馈的结果。这种反馈可以表现为: 一是话语内容没有引起任何关注和反应,或者话语对象转变身份提出与话语内容相反的立场观点,即消极反馈; 二是话语内容引起某种程度上的关注或得到明确的回应,即积极反馈。话语内容要有效发挥作用,就需要国际社会的某种认同。对国际法话语权而言,有关国家对话语内容的认同是关键。由于中国国际法话语权话语内容的保守和缺乏建设性,在国际法规则制定过程中,往往会因为提出的观点与相关国家需求的利益契合度不高,难以产生共鸣,而无法得到积极回应。另外,中国就国际事务阐述本国立场时使用的语言还没有和世界接轨,没有学会运用国际社会都听得懂的语言,这也是影响话语反馈效果的因素。
三、提升国际法话语权推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
2015 年,中国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标志着一带一路步入全面推进阶段。中国与沿线国家合作中可能发生各种风险和问题,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解决。因此,一带一路必须建立在法治化的基础上。国际法话语权是形成有利于一带一路实施的国际法律规则的重要条件,只有解决中国国际法话语权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好地推动一带一路实施。
1. 提出建设性话语内容,促进一带一路法治化。国际法话语权的话语内容反映着国家在国际法某一领域的立场和观点,国家是否能通过话语内容充分表达本国的观点和立场,形成有利的规则导向并影响法律规范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依据是否充分,因为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形成都是以一定理论为支撑。因此,要使话语内容具有建设性,并促进一带一路法治化,第一,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现代的国际法理论都是西方国家构建的,体现的主要是西方国家的价值理念。我们必须从中国的立场和视角,对现有国际法概念、规则和各国法律中共有的理念、价值、概念进行不同的解释,大力改变中国法学受制于西方的概念框架、知识体系和评价标准的现状。我们应该在总结我国国际法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符合我国价值理念的国际法的概念和原则,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为话语内容中国立场和观点的表达提供扎实的理论基础。第二,话语内容本身具有建构性,我们要增强话语表达的自信,敢于发声。中国应该在准确掌握利益着眼点基础上,根据一带一路战略需要来决定话语内容,使其能够体现中国的主观意愿和预期目的。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的许多国家都是世贸组织协议等国际条约的缔约国,受这些国际法规则的规制。我们要积极参与和引领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形成有利于一带一路实施的具有建设性的规则导向,使相关的国际法规则更有利于维护我们国家利益,并有利于调整一带一路实施中的问题。在新的国际法规则制定中,改变以往观点不明确、立场不鲜明的局面,要有符合中国利益发展需求的中国方案。对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有的双边或多边经贸协定,要继续推进、升级和完善。在有准确的评估和合理的判断基础上,积极引领与沿线各国现在尚缺乏但对一带一路实施极为重要的金融、投资等方面的协定签订。在与一带一路有关的《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的谈判中,我们要结合一带一路的宗旨和目标充分阐述对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的立场和观点,促使协定尽快签订。另外,在坚持自由公平的国际投资原则的基础上,完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争取增加准入前国民待遇规定,这样中国企业到外国投资就可以要求当地东道国给予准入前的国民待遇。
2. 加强话语平台的利用和建设,完善一带一路合作机制。国家的立场和观点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或渠道表达,没有话语平台或话语平台有限,再好的话语也无法展现。当今的国际社会日趋组织化,国际组织及其决议所涉及范围日渐广泛,影响力也在扩大。在国际法话语权方面,国际组织无疑是非常重要的话语平台。中国国际法话语权的实现就是要在国际组织制度框架下,通过议程设置,将话语转化为使他人自觉遵守的权力。也就是说,中国要将自己话语通过制度外化,以此来使他者同化。为此,中国应该加强利用和建设国际法话语平台,提升话语平台的掌控能力,在一带一路实施过程中逐渐完善合作机制。第一,要充分利用国际组织框架下形成的现有话语平台。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多数国家都已在不同的国际组织开展过合作,例如,在世界贸易组织164 个成员中,很多都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现有的国际组织框架下形成的国际秩序特别是国际经济秩序,带有一定历史的烙印,已经不能正确反映中国应有的国际地位,有些规则难免存在不公。但中国要做的不是挑战已经建立起的国际经济秩序,而是应该融入并积极维护公正合理的规则和制度,主动发声影响国际议题设置,推进不合理制度改革,形成既有利于中国发展,又有利于世界发展的更加合理的规则制度,提升在国际组织中的地位和国际法话语权。第二,以一带一路为契机,加强区域性国际组织的主导性。一带一路实施要充分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区域合作平台,例如上海合作组织欧亚经济联盟等。我们要以一带一路为契机,提升在这些组织中的主导性,争取更多的国际法话语权,为这些区域合作组织注入新的内涵和活力,促使现有合作机制的延续和升级。一带一路秉承的是开放包容精神,倡议的地域和国别范围也是开放的,涉及的国家和实体会很多,现有的区域合作规则可能无法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所以,中国应积极倡导建立以中国为主导的合作平台,形成新的国际法话语平台。这样更有利于中国主动设置议题,提出体现中国意愿的建设性方案,形成有利于一带一路实施的规则导向,吸引更多的国家加入,拥有更多的话语对象,使话语内容能够得到更多的认同。
3. 增强话语反馈积极效果,争取更多沿线国家的认同与接受。话语反馈效果如何,主要取决于话语对象的认同。这种认同有两方面因素: 一是话语主体表达的观点与话语对象的利益的契合,这是话语产生积极反馈的必要条件; 二是话语论证逻辑为话语对象所接受和认同,这取决于话语质量。其中,话语主体表达的观点与话语对象的利益的契合度往往起决定作用。国际法话语能否得到积极反馈,主要是看话语主体对国际法规则所表达的观点与话语对象利益需求的契合度,契合度越高就越能得到积极反馈,并能让话语对象自觉承诺并愿意遵守。国际法既是各国协调一致的反映,也是各国价值理念碰撞的产物。无论是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是具体行为规范都反映着一定的价值取向。要想提出的规则主张与话语对象的利益契合度高,第一,要有能被认同的价值理念,并能将价值理念融入主张的规则观点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都面临发展问题。中国提出一带一路构想后,虽然有不同的声音,但大多是积极反馈,主要是中国提出的合作共赢理念与沿线国家利益需求的契合度高。有了共同认同的价值理念,中国提出的反映合作共赢的规则主张就会得到沿线国家的认可,从而得到积极话语反馈。为此,中国在一带一路实施过程中,应该提供更多国际公共产品,惠及更多国家,这样会增强话语反馈的积极效果。第二,增强话语反馈积极效果还涉及用什么话语表达的问题。中国的国际法主张不能再是简单的政策宣示或者空洞的政治口号,必须学会运用法理,用各国都听得懂的国际法语言来表达。中国要在一带一路实施过程中拥有更多的国际法话语权,在话语表达时就要学会运用法言法语表达观点。要做到这点,一方面如前面所述,应以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为基础; 另一方面,就是要有精通国际法律、并能为推动一带一路实施提供更多国际法建议的人才,这实际影响着话语表达的质量,是获得积极话语反馈的应然条件。总之,一带一路作为我国新时期对外关系的顶层设计和重大构想,关系着中国梦的实现。要确保一带一路顺利推进,解决与沿线国家合作中产生的问题,必须依据国际法。中国只有拥有国际法话语权,才能更好地利用国际法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才能实现与沿线国家的合作共赢。